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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 记之效力研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以来,我国在立法上确定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的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预重整制度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预重整制度作为提高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的新型拯救制度,具备传统破产重整程序不具备的优势,满足了债务人、债权人等多元利益主体的现实需求,近年来在我国破产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也成为了未来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但我国如今尚未在法律上确认预重整制度的法律地位,相关制度也存在空白之处,且该制度内化着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的重要意义,故在将预重整制度引入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中,并能得到司法实践的合理消化,成为了我国破产法面临的现实需要与机遇挑战。

浅议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之完善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程序是市场主体退出的重要途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角色。然而,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开展需要必要的经费保障,我国现行管理人报酬制度不利于管理人队伍专业化的建设。本文拟对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法律规范予以梳理,继而分析破产管理人报酬收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浅析新生税收债权的定位与其在税收优先性 淡化背景下的调适

新生税收指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对该部分税收我国在立法实践中还是空白,新生税收债权的法律定位与征收方式并未得到解决,而在税收优先性淡化的大背景下,新生税收债权作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定位也需要根据税种的类型进行及时调适。

破产抵销权适用范围限制的解释论考察

管理人负有的监管职责与破产抵销权行使之间具有显而易见的利益冲突,因而立法应当严格限制其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但在解释论上仍需明晰其行使破产抵销权的具体范围;破产申请受理之后的债权都应禁止抵销,但如果条件在破产受理之后才成就,附条件债权的取得时间就应当追溯到债权成立之时,此时该债权亦有适用破产抵销的空间;基于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适当限制破产抵销权担保性功能的考量,立法在放宽“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这一抵销权行使要件的同时,亦应当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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