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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田某动车交通事故,获赔235986.53元

2018年1月24日,被告田某驾驶渝DXX小型轿车与原告周某骑行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由被告田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即被送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96203.61元,其中由被告某保长寿支公司垫付10000元,由被告田某支付了事故当天的门诊医疗费和1000元的住院医疗费,原告周某自行垫付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医疗费76235.20元。鉴定续医费6000元,不能满足原告周某的实际治疗,故后续医疗费要求以实际产生

徐某与王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获赔147227.49元

2019年10月26日,被告王某驾驶小型客车变道时,与直行的原告徐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擦挂,致原告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经重庆市长寿区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徐某被送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后出院。重庆獒鉴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为一处10级伤残。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渝ACXXXX的承保单位,理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讼。

陶某与廖某郑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获赔197076.53元

2019年12月22日,被告郑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过程中与行人原告陶某发生刮撞,造成原告陶某受伤。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郑某负主要责任责任、原告陶某负次要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费26000元;护理时限60日。现原告仅主张一个九级伤残,后续医疗费只主张18000元,护理期不变。肇事车辆系被告廖某所有,在被告某财保长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三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工伤认定八级,获赔67524.62元

2014年6月,原告周某开始在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处上班从事教学管理员工作。2015年12月9日,原告在关闭多媒体机柜时,不慎滑倒摔伤。经武警重庆总队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先后认定属于工伤八级和伤残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因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被告也领取了原告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截止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冉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获赔257928.54元

2018年5月9日,被告田某驾驶渝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袁某、原告冉某从向家岗轻轨车站方向往汪家堡方向行驶至嘉运大道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欧某驾驶的渝BP**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袁某死亡,田某与冉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田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欧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冉某无责。对原告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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