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丁夏某全等与重庆万州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案金额:276654.39元)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重庆万州某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谭某莲、夏某丁、夏某全、程某芳因夏某辉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265298.09元;

二、驳回原告谭某莲、夏某丁、夏某全、程某芳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4元,由被告重庆万州某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726元,由原告谭某莲、夏某丁、夏某全、程某芳负担9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9日,夏某辉因腹部不适在重庆万州某医院门诊就医,先行心电图检查,于当日9时40分、9时45分、9时55分左右前后三次进入胃镜室,因其身体不适,重庆万州某医院在胃镜室对夏某辉进行抢救;重庆万州某医院9时55分心电图显示:窦性心动过缓,R波递增不良(V4);10时05分夏某辉无自主心律及自主呼吸,直至10时39分病情仍无改善。三峡医院于10时41分到达重庆万州某医院后,继续实施抢救措施,11时25分仍无自主心律及自主呼吸,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心脏骤停:病态窦房结综合症、急性心律失常综合症、心力衰竭。2019年重庆法医验伤所做出尸检报告,报告检测患者体内含有利多卡因,但抢救记录单上并没有利多卡因的注射记录。死者夏某辉仅是身体不适到被告处门诊治疗,心电图报告单已经明确显示夏某辉心率为46次/分,这种情况下患者是不能进行胃镜检查的,但医院并没有高度注意,反倒给患者服用阿托品,患者在胃镜治疗室等待了16分钟后,在胃镜门后接近晕倒后,才由被告紧急治疗。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以下过错:1.被告对患者病情认识不足,极度马虎大意,存在误诊的情况;2.被告病历书写极度不规范,对于患者在急救过程中三峡医院医生了解病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耽误病情认定;3.从患者入院到开始治疗,间隔长达56分钟,贻误了最佳救助时间,最终导致患者死亡;4.被告存在隐瞒伪造病历的情况;5.无论是门诊医生还是抢救中被告医生等参与人员,均不具有相应资质。综上,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夏某辉死亡,同时给家人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2020年6月30日重庆法医验伤所作出重法[2019]医鉴8字第388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重庆万州某医院对夏某辉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其死亡的次要原因;三峡医院对夏某辉的诊疗行为无过错。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76654.39元,因被告已垫付11356.3元(抢救费356.3元、尸检费8000元、处理尸体费用3000元),故被告还应赔偿四原告265298.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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