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钟某某继承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继承张某静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石坝滩房屋;2、判令被告与原告共同继承张某静位于巴南区恒大城等房产,银行存款、现金等遗留财产,继承份额为每人各二分之一;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之父张某静于2017年3月21日因病去世,被告系张某静再婚妻子。2017年3月23日,原被告就张某静遗产达成了约定,但被告隐瞒了被继承人张某静的其他遗产。因双方就遗产问题发生纠纷,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钟某某辩称,1、遗产应由原、被告二人共同继承;2、被告对被继承人张某静照顾过多,应予多分;3、原、被告双方协商的会议纪要不能证明被告放弃继承权;4、位于重庆市巴**恒大城的房子系被告婚前财产且原告从被告处借款5万元,该款项应予扣除。

法院查明

2017年3月23日,原、被告及案外人张某明、杨某某、张某蓉就张某静身后事情及财产安排形成《会议纪要》,其中一条约定:张某静名下石坝滩房产由原告张某继承,所产生的费用由张某负担,签订协议后,张某即可开始办理过户手续,把该房产过户到张某名下。

被告钟某某辩称签订该会议纪要时精神上处于非正常状态,没有看清内容,会议纪要不能证明被告放弃继承权。审理中,被告并未举示证明其在签署会议纪要时是受到胁迫或趁人之危,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被告钟某某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拖欠被告及被继承人的5万元欠款,虽被告举示录音证据证明原告曾从被继承人张某静处获得5万元,但被告并不能证明该5万元系被继承人张某静的债权,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静名下位于巴南区李家沱石坝滩房屋一套由原告张某继承;.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000元,被告钟某某负担650元(该款项原告已缴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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