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基本信息 

原  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陈某

案    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理程序:一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和被害人李某系非法同居关系。2011年9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李某与朋友喝酒后回到李某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康田万丰苑租赁屋内。因陈某不满李某酒后多话要离去时,李某抓住陈某的衣服不准离开。为摆脱李某的拉拽,陈某猛力挥动手臂致李某仰面摔倒在地。随后陈某带李某前往医院就诊,因李某未接受检查治疗返回住地,李某独自上床睡觉。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返回时发现李某仍在床上沉睡不醒,发觉情况异常遂报警。经120医生确认,李某已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枕部偏基头皮下血肿、右颞叶硬膜外及硬膜下血肿、右颞顶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右额叶脑挫折裂伤、膛脑幕切迹疝形成,为致命伤,李某系枕部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5万元。审理中,陈某与李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支付李某家属经济损失20万元,李某的家属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在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审理中,能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为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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