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危险驾驶罪案

基本信息 

原  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江某

案    由:危险驾驶罪

审理程序:一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于2016年2月21日20时许,与他人在重庆市江北区珠江太阳城附近的渝宗火锅店饮酒。酒后,江某驾驶小型客车塔载陈某某等三人从饮酒地出发,经黄花园大桥、长江大桥往南坪后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区双石街下穿道时被民警查获。为逃避检查,被告人江某拒不开车门并与同车的陈某某调换座位,在调换过程中,由于车辆排挡尚挂在前进档中且也未采取手制动措施,导致车辆与前方停放的警车相撞。民警在警告无效后通过破窗方式将车内的江某抓获。经呼气式测试,酒精含量为98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重庆市南岸区中医院抽血备查,经鉴定,江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1.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江大云及辩护人对此无异议。

 

裁判结果

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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