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贸易公司招标中向国有企业行贿案件


基本信息 

原  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重庆某贸易公司 章某

案    由:单位行贿罪

审理程序:一审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被告人章登文为了能够取得某公司(国有企业)南川80万吨氧化铝项目生产用水供水管网的建设权,在重庆市南川区注册成立重庆市南川区某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6月,该贸易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生产供水管网租赁协议,成功获得该公司生产供水管线的建设和租赁权。该贸易公司、被告人章某在与某公司的经济活动往来中,为使该贸易公司承接某公司生产用水设施项目、及时获取工程款以及在对外担保等事项获得帮助,违反公开招投标规定、操纵谈判结果、《担保法》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不得成为保证人”的相关规定,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37.957万元,其中向某公司的总经理丁某(已判刑)行贿115.987万元,向某分公司计划项目部经理(后升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武某(已判刑)行贿21.97万元。被告人章登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重庆市南川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章登文之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章登文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单位重庆市南川区某贸易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元;被告人章登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裁判结果

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单位重庆市南川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章某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章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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