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

被告:毛某

案由:故意伤害罪

审理程序:一审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日晚,刘某在被告人毛某租住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酒店附近的出租屋玩耍,随后刘某给男朋友赵某打电话叫其来接自己。22时许,被害人赵某到达出租屋敲门后,毛某认为刘某是自己的女朋友,于是心生愤怒开门后便持铁棍击打了赵某几下,赵某并未还手,带刘某离开现场,开车到南岸区茶园与杨某、“张二娃”一起吃烧烤。途中,赵某打电话给毛某叫其出来把刚才打他的事情说清楚。毛某应允,并随身携带了一把刀具。23时许,赵某与刘某、杨某、张二娃开车来到该酒店附近,赵某下车与毛某再次见面后,双方发生争执,赵某先动手打了毛某,随即双方互殴,后毛某持事先准备的刀具将赵某刺伤后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丢弃。刘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并于6月3日凌晨将赵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及门诊诊断,赵某因刀刺伤致左胫神经及左腓总神经损伤。经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海棠溪派出所民警多次电话通知毛某,毛某不到案。后民警发现毛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麻柳嘴派出所民警以涉嫌盗窃为由将毛某传唤至派出所,海棠溪派出所民警遂将毛某捉获。归案后,毛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赵某受伤后于2018年6月3日至6月8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6月8日至6月18日在涪陵区新妙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2018年9月23日至10月5日在重庆远大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7天,还在医院门诊复查诊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05480元;赵某因受伤产生误工费2970元;护理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还因受伤产生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14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毛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14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地图盒子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电话:1350031566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C) 2017 -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allright reserved   渝ICP备18009527号-1   渝ICP备18009527号-2做网站网站开发

尊敬的客户:×

您好!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因我所规模扩大及业务发展需求,自2023年3月18日起,律所将搬迁至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联系方式不变,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