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某梅与重庆某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原告:卜某梅

被告:重庆某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隼,邹波,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审理程序:二审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9日,卜某梅与案外人王海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海燕将其持有的某公司及重庆悦华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各28.5%中的各10%股权以共计125万元转让给卜某梅。同日,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王海燕将其10%股权转让给卜某梅,选举卜某梅为公司执行董事、聘任卜某梅为公司经理。2017年12月21日,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卜某梅登记为了持股10%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其后,卜某梅即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经营管理某公司。2018年1月23日,卜某梅在与王海燕微信聊天中称“大王不通过我直接跟财务要数据”、“我说了很多次了,跟财务要数据必须通过我”、“她又直接跟财务要”。卜某梅、某公司均确认:前述微信聊天中的“大王”即某公司的另一股东王思益。2018年10月19日,卜某梅不再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职务。

2019年7月30日,卜某梅向某公司邮寄《关于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的函》,该函的主要内容为:本人卜某梅,系某公司股东,因与王海燕股权转让纠纷事宜,需了解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经营情况及公司现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特来函如下:一、本人请求查阅并复制公司截止本函发出之日前的股东会会议记录、每个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截止本函发出之日前公司的会计账簿;二、上述查阅及复制请求,恳请公司给予方便,并在确定具体时间和地点后回复本人。某公司于次日收到该邮件。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卜某梅上诉所涉及的问题,一审法院均已进行了详细评述并作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本院的处理意见及具体理由与一审法院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卜某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卜某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地图盒子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电话:1350031566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C) 2017 -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allright reserved   渝ICP备18009527号-1   渝ICP备18009527号-2做网站网站开发

尊敬的客户:×

您好!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因我所规模扩大及业务发展需求,自2023年3月18日起,律所将搬迁至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联系方式不变,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