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工伤认定九级,获赔74659.97元

原告诉称

原告彭某诉称:2012年初,我和博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博x公司未为我购买社保。2016年2月10日我在工作时受伤,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现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确认其与博x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1月19日解除;2.判令博x公司支付医疗费2278元、住院护理费1300元(100元天×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50元天×13天)、交通费5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8846元(停工留薪期从2016年2月10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24日,2200元月÷30天×257天)、鉴定费400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2200元(2200元月×1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00元(2200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700元(5175元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575元(5175元月×9个月),共计113249元。

被告辩称

x公司辩称,1.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是2015年1月1日,我公司于2016年11月19日收到关于本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2.彭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费、医疗费计算标准过高,停工留薪期过长,医疗费应当凭票据予以认定,交通费及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不应得到支持,停工留薪期待遇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应该是2063元,且劳动关系解除时彭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4年,应当进行相应的折算,其余请求由法院依法认定。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彭某与被告重庆博x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9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博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彭某工伤保险待遇74659.97元;

三、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收5元,由被告重庆博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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