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上海高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开始到被告处上班,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担任教学管理员。2015年12月9日,原告在关闭多媒体机柜时不慎滑倒致左膝受伤,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被告没有履行赔偿义务。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22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8626元(3104元/月×6个月)、医疗费13658元、伙食补助费1184元(32元/天×37天)、住院期间护理费1872元、交通费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144元(3104元/月×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696元(5616元/月×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392元(5616元/月×12个月)、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15934元(3104元/月×70%×7个月+3104元/月×70%÷30天×10天);3.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312元(3104元/月×3个月)。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高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辩称:1.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被告严格按照合同及法律规定向原告发放劳动报酬,并缴纳各类社保,全面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原告发生工伤后,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于法无据;2.停工留薪期工资已经全额支付给原告;3.交通费于法无据,不应支付;4.第二次住院期间护理费标准为80元/天,合计960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法律规定计算为18626.4元;6.生活津贴、经济补偿金,被告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7.原告向被告借款的1000元及被告垫付的应由原告承担的社保费用3155元,合计4155元,均应在前述款项中冲抵。

裁判结果

一、原告周与被告上海高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22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高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护理费960元;

三、被告上海高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218元;

四、被告上海高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鉴定期间生活津贴9753元;

五、被告上海高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700元;

六、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上海高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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