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发生以下交通事故,哪种情况适用自行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有人员伤亡,就算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可自行协商解决,应立即报警由交警认定事故中是否存在酒驾等刑事犯罪行为。

(注:以上说法并不绝对,具体案例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具体问题欢迎电话免费咨询:135003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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