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是什么

建设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1. 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

  2.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

  3. 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

  4. 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内。


第一项是指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因为建设工程只有在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合同债权的数额才能确定,发包人方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不仅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而且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项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合理期限双方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文中有关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15天至60天均属于合理期限。

第三项是指法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和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第四项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详情: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以上说法并不绝对,具体案例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具体问题欢迎电话免费咨询:135003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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