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中国很多地区,男方娶媳妇儿是要给彩礼的,这已经成为了中国家庭结婚的传统习俗。
在以前,“给彩礼”常被我们视为是一种借缔结婚姻来索取财物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感情和婚姻的愈发重视,即便花“钱”娶媳妇的现象越来越少,但“给彩礼”在今天看来还是仍然盛行的。
何为彩礼呢?
彩礼是婚嫁之时一方给与另一方的财物,通常是男方给女方,具有明显的习俗性。性质上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就是结婚。“彩礼”只是我们通俗的说法,“彩礼纠纷”在法律上实为“婚约财产纠纷”。
数据分析
爱情是美好的,但是并非所有的情侣都能顺利踏入婚姻的殿堂。一旦结婚不成,可能会引发要求返还“彩礼”的纠纷。
海力律师事务所对重庆市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1月26日,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采样案件共计数量116件,进行了数据分析: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54件,占比为55.10%;全部/部分支持的有39件,占比为39.80%;全部驳回的有5件,占比为5.10%。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13件,占比为72.22%;维持原判的有4件,占比为22.22%;改判的有1件,占比为5.56%。
那么给出去的“彩礼”,能否再要回呢?
法院支持返还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2019)渝0154民初6420号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再次保持电话、微信联系,亦同时具有重新缔结婚姻的意愿。被告购房时,原告给付大部分购房款并于2016年-2018年多次向被告转账金额较大,被告的给付行为均基于与被告结婚为目的,如今双方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给付的款项,符合情理,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款应当由被告返还原告。被告辩称原告给付购房款及转账均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系对子女未来的安排,原告否认且按照双方协议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理由: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并按照习俗向另一方及其父母给付彩礼的行为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而当条件未成就时,原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所产生的效力便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当然解除。
【典型案例】(2020)渝0152民初27号
本案中,原告陈某基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向被告方支付彩礼,现其与被告李某1已因感情不和自愿结束同居,双方亦未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其主张返还彩礼,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理由: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
【典型案例】(2020)渝0116民初3935号
本案中,原、被告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原告向被告支付66000元彩礼后,双方订立了婚约,但最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理由: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不支持返还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2020)渝0116民初8200号
裁判理由:综合考量双方的恋爱同居时间,零星转款的次数、金额以及用途等案件事实,并结合常识常理和常情,完全能够认定戴传钢的微信转款并非彩礼,而是双方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以及正常交往中的小额赠与,已为双方共同生活所消耗。综上,戴传钢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缺少实际案例)
【典型案例】(2020)渝0118民初4083号
本案中,原、被告相识不久后即谈婚论嫁并同居,双方同居至2019年国庆节后分手。原、被告对彩礼的金额存在争议,除被告认可收到的26800元外,被告对原告诉称的其余支付情况有异议。其中微信转账支付的2000元系分批支付,且金额较小,系赠与或生活费的可能性更大,原告也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该三笔微信转款系彩礼。
裁判理由: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商解析:
彩礼已经给了,不能要求返还,但是有例外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属于“彩礼”:
(1)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相取悦对方所为的小额赠与;
(3)在共同消费中由一方支付的费用。
要求返还“彩礼”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尚未登记结婚的,可以直接要求返还;已经登记结婚的,以离婚为前提,并且要满足未共同生活或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条件。
(2)返还彩礼诉讼中的当事人并不局限于恋爱男女双方,还包括其父母和亲属,
(3)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要求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需承担“确未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由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承担婚前彩礼的给付造成了生活困难的举证责任。
(4)尚未登记结婚或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通常情形会全额返还。
已经登记结婚,具体处理时应当考虑彩礼的来源、数量、使用情况、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给付人的困难程度等情况合理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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