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管制算有期徒刑吗

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拘役管制不同于有期徒刑,其不能被有期徒刑所涵盖。管役、管制和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三种不同的刑罚。这三者中,有期徒刑最为严厉,拘役次之,管制最为宽松。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刑罚方法。与拘役刑、有期徒刑不同的是,其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不予以关押在一定场所内,而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比较中,有期徒刑有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的特点,而且其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拘役有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的特点,而且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的拘役所或者看守所执行。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因在有期徒刑以下,因此不构成累犯。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注:以上说法并不绝对,具体案例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具体问题欢迎电话免费咨询:135003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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