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清算股东需承担责任吗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被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解散公司的情况出现时,公司首先要立即成立清算小组,针对公司的债务和债权进行清算,如果没有按相关的要求成立清算小组,没有及时进行清算从而导致公司的资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或没有经过依法清算就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的股东、股东会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的控制人及清算小组人员等承担连带的偿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注:以上说法并不绝对,具体案例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具体问题欢迎电话免费咨询:135003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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