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有哪些

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在主体上,商标使用的主体应当具有合法性;意思是指,商标的使用主体必须在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五类范围之内,主要包括:1、自然人;2、企业、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个体工商业者;5、合伙企业;6、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第二,在商标上,用以注册使用的商标应当具有合法性。法律禁止使用的图形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比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

第三,在商标适用范围上,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应当具有合法性。不能将注册商标用以从事违法活动、违法项目。

如果缺少上面三个当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会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注:以上说法并不绝对,具体案例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具体问题欢迎电话免费咨询:135003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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