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不得作为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下面几种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第一,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歌、国旗、国徽、军歌、军旗、军徽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以及跟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第二,跟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除非经过了这个国家政府的同意;

第三,跟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除非经这个组织的同意,或者不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

第四,与用以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擅自使用,除非已经经授权;

第五,商标不能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第六,商标不能带有民族歧视性; 

第七,如果商标容易令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的,也不能使用;

第八,如果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样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注:以上说法并不绝对,具体案例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具体问题欢迎电话免费咨询:135003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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