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权利主要有哪些

表演者的权利也属于著作权的一种特殊类型,被著作权法简称为表演者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享有以下的著作权利:1、身份权。就是指在作品中表明自己身份的权利,这是表演者权产生的基础;2、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指表演者能够保护自己表演的形象,不受到他人不合理的歪曲和丑化;3、许可使用权。就是表演者能够许可他人直播、公开传播自己的现场表演,或者通过录音录像的手段把表演录制下来的权利,或者将录音录像制作成作品,以及许可他人通过网络传播自己的演出;4、获得报酬权,当他人通过上述的手段传播表演者的演出,表演者同时还可以要求他人给付一定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以上说法并不绝对,具体案例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具体问题欢迎电话免费咨询:135003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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