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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明诉重庆市某政府土地行政裁决案

重庆市某政府以渝府地(2011)1072号文件批复,征收渝北区龙兴镇支援村7社全部土地。2011年10月17日,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2011年10月26日,重庆市渝北区某资源管理分局(简称渝北区某分局)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报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批准后于2011年11月14日实施。林某明户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一套,渝北区某政府征地办公室(简称征地办公室)进行了清理登记,经林某明签字确认的《农村房屋清理登记表》载明:

重庆市某燃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某物流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某燃料公司、某丝绸公司。某物流公司在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某燃料公司、某丝绸公司共同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是以65602987.5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随本清;在事实与理由中称“2016年2月以后,原被告三方多次协商退款事宜,被告均以煤炭市场疲软,交付煤炭亏损为由拒不履行发货义务,亦不履行退款义务”

万某芳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某银行重庆分行于2016年3月1日印发《关于对徐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通报》平银渝发[2016]40号,载明徐嘉因违反分行规定参与某公司与宏鑫嵘公司之间及某公司与万某芳之间的民间借贷,主要违规事实如下:1、2015年2月,徐嘉参与某公司拆借给宏鑫嵘公司1800万元;2、2015年8月12日,徐嘉参与我行财富客户万某芳向某公司民间借款2000万元(通过万某芳控制“张某”账户向某公司打款2000万元)

周某林与重庆市某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案

周某林户涉及人员安置3人,渝北区征地办已按照38000元/人的标准发放人员安置补助费,扣除安置人员参保费用后,其配偶及女儿已签字领取了人员安置补助费剩余款项,但其本人未签字领取。征地实施部门将该笔款项存入周某林的中国银行实名账户中。渝北区征地办以周某林户住房安置对象为3人计算出该户应得住房货币安置款297000元,并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支付货币安置奖励36000元、一次性搬迁补助费12000元,共计345000元。周某林已签字领取。 因对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周某林向渝北

重庆某建筑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秦科叶中卫等民间借贷纠纷

2013年4月7日,叶某卫向秦某转款2000万元。2013年4月8日,秦某向案外人秦某平转款2000万元。2014年7月4日,案外人秦某平向叶某卫转账500万元。 2016年7月15日,秦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叶某卫,现金借款1500万元(2013年4月8日向叶某卫借款贰仟万元整,并于2014年7月4日还款伍佰万元整,余下壹仟伍佰万元作为本次借款)。 叶某卫提交了一份以叶某卫为出借人(债权人)、秦某为借款人(债务人)、某公司和某公司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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