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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解某柏,张某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0年3月10日解庆柏(甲方)与张某于(乙方)签订了《“华渝怡景苑”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就与华渝厂联合开发经济适用房项目进行业务合作,双方挂靠某公司,以某公司名义与华渝厂签订《经济适用房联建意向协议》,成立“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华渝怡景苑项目部”项目部实行独立经营、独立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税后利润、现金、实物(房屋建筑面积)、未售房屋租赁及后期物业管理等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分配比例,甲、乙双方各占50%;甲方负责项目前期资金投入及筹措项目开发建设资金和项目前期的规划调整

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县某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1年4月22日,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对某公司位于重庆市开县开发区的某公司一期办公楼进行装修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承包范围按照《装修工程预算书》完成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家电、家具、饰品、空调、冰箱、窗帘除外),详见《装修工程预算书》;合同价款为人工、辅材及部分主材包干总价人民币100万元(含税价及安全费用),不增减其它费用;

罗某宗,伍某容与重庆市某实业总公司,重庆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伍某容、罗某宗曾于2014年就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对某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判决(2014)南法民初字第06844号、(2014)南法民初字第06843号,认定“某房地产公司以涉案商品房出售时预售许可证期限已超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黄某群,谢某辉等与赵某华,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2年11月12日,某劳务公司与某担保公司签订渝汇保(2012)重委字第(0026-1)号《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某劳务公司委托某担保公司就某劳务公司向重庆银行酉阳支行贷款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某劳务公司未充分或未适当履约导致某担保公司代偿,即为某劳务公司违约,则某担保公司可向某劳务公司追偿的债权范围为:某担保公司代偿的全部款项、实现追偿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前两项资金金额为基数,按日息千分之三自代偿之日起计算至收回全部代偿资

孙某群与赵某,洋某诚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在2014年5月30日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之后,赵某未向津诚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经津诚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催告后,赵某仍未支付剩余款项。津诚公司以赵某未按其承诺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口头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由赵某将其持有的三峡水泥公司的股权返还给津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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