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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谢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年12月23日,原告浦发银行重庆分行(贷款人)与被告谢某甲(借款人)、詹某(共同还款人)、xx担保公司(保证人)、xx建筑公司(保证人)、谢某乙(保证人)、杨某(保证人的财产共有人)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2016年12月23日,原告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向被告谢某甲发放了366万元贷款,放款当日,合同项下贷款执行利率为年利率5.655%。被告谢某甲未按约定还款。截至2017年12月23日,被告谢某甲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66万元、利息206973元、复利4437.89元。原告追偿未果诉至法院

何某与胡某刘某股权转让纠纷(涉案金额100万元)

2014年2月15日,何某与刘某签订《城镇天然气(LNG)项目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为刘某,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秀山县恒x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x能源公司)12%的股份,转让费100万元。何某因刘某未取得自己同意转让股份,且自己没享受过恒x能源公司任何股东权利,故起诉至法院

陈某与于某杜某等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陈某诉称:2015年2月18日,陈某与杜某、刘某、于某、马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杜某、刘某、于某、马某将其持有的重庆xx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xx公司)67%的股份转让给陈某,陈某向杜某、刘某、于某、马某支付转让款70万元,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原告撤诉,海力代理被告

原告周某与被告重庆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姜某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综上,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原告要求退还415000元股权转让费,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海力代理被告)

原告何某诉称:2013年12月23日,我与刘某、赵某签订《城镇天然气(LNG)项目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为刘某,持有项目公司秀山县xx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能源公司)57%的股份,本次转让xx能源公司20%的股份,转让费166万元,我和赵某是受让方,我受让5%的股份,转让价格415000元,赵某受让15%的股份,转让价格12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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