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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与杨某华、邓某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年12月6日12时1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渝B×××××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重庆市长寿区省道102线,由长寿区葛兰方向往长寿区云台方向行驶,途经长寿区处时,与邓中兰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侧面相撞,造成邓中兰及无牌电动三轮车乘坐人杨某华、郑文英受伤,两车部分受损。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王某某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邓中兰某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杨某华、郑文英不某担事故责任。

肖某与万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获赔76337.33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一万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正在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原告肖某相撞,造成肖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无责任。肖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62天。经鉴定,肖某的伤残等级为一处十级,后续医疗费12000元。被告二某财产保险公司系小型轿车的承保单位,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肖某的各项损失。

重庆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

原告重庆某机电设备公司与何某灿签订《电梯安装合同》,由何某灿负责组织人员安装涉案项目工地的电梯。2018年11月14日,何某灿雇佣实习工第三人孙某林在项目工地实习,期间安装电梯时不慎被电梯配件砸伤右手,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中指末端毁损伤的事实。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认定孙某林的受伤系工伤。原告认为因孙某林与重庆某机电设备公司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其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被告认定孙某林的受伤系工伤,明属错误。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剥夺了原告抗辩权利,认定孙某林受伤系工伤的程序严

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颜某劳动争议二审

2018年3月23日,颜某在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处工作时受伤。2018年9月20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颜某受伤为工伤。2018年11月16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颜某受伤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18年12月13日,颜某申诉至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2月21日,仲裁委裁决:一、颜某与该机械公司于2018年12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该机械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颜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963.20元。该机械公司不

邹某工伤认定九级,获赔72241.80元

原告邹某于2018年4月9日在被告福建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处工作时受伤。2018年7月10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碚人社伤险认定原告为工伤。2018年10月10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为伤残九级。被告于2018年8月24日单方面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因双方无法就工伤赔偿问题协商一致,现原告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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