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陶某民间借贷纠纷(涉案金额10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胡某借款100000元,并从2015年5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元,财产保全费1106元,合计2428元,由原告胡某承担172元,由被告陶某承担22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7日,原告胡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陶某汇款96000元、现金4000元,借款金额共为100000元。同日,被告陶某向胡才华出具借条,借期为一个月。2014年12月24日,双方对借款期限延长至6个月,即还款期限截止至2015年5月17日。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7日,并约定利息继续按照月利率3分计算。2015年6月27日,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对拖欠的利息予以了认可。但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陶某在答辩阶段陈述借款本金是100000元,但在法庭调查阶段变更陈述为只收到96000元,但并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并辩称双方对利息亦未进行约定,不同意支付利息。故原告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4年11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


地图盒子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电话:1350031566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C) 2017 -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allright reserved   渝ICP备18009527号-1   渝ICP备18009527号-2做网站网站开发

尊敬的客户:×

您好!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因我所规模扩大及业务发展需求,自2023年3月18日起,律所将搬迁至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联系方式不变,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