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21日的贷款本金50284.71元、利息2872.03元、罚息167.61元;

二、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自2020年6月22日起,以贷款本金50284.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8元,由原告重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宋某负担4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6日,被告宋某与原告重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5万元,借款年利率18%,如违约则应按照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和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因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以起诉的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0年6月21日,被告欠本金50284.71元、利息2872.03元、罚息18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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