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市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二审


基本案情

由于某公司没有竞得土地,某公司因污水厂安置工程的垫资款、质保金、前期垫资某息、土地拍卖溢价款分成、土地整治费等问题与某公司以及当地政府发生纠纷。2011年6月开始,某公司分别向某公司以及当地党委、重庆市委、市长信箱、国家信访局等各级部门反映巴南区政府在主持开发龙洲湾新区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政府不诚信、没有及时兑付土地拍卖溢价款分成等问题。2014年5月8日、同年6月12日、同年8月27日,某公司分别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复函,希望对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一、某公司、某公司立即支付某公司鱼洞污水处理厂拆迁安置房项目工程尾款2624710元及该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该项损失以2624710元为基数,按月某率1.2%计算,从2009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某随本清。二、某公司、某公司立即返还某公司鱼洞污水处理厂拆迁安置房项目质保金531749元及该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该项损失以5317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某率计算,从2013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某随本清。三、某公司、某公司立即支付某公司鱼洞污水处理厂拆迁安置房项目2009年1月16日前的工程款某息15599089元及该某息2009年1月16日后的资金占用损失,该项损失以155990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某率计算,从2009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某随本清。四、某公司、某公司立即支付某公司土地溢价分成款64250150元以及该款项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642501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某率计算,从2012年10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某随本清。五、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6500元,由某房公司负担6500元,某公司、某公司负担450000元。

二审判决: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初84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初84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驳回重庆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56500元,由重庆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万元,由重庆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6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6500元,由重庆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30万元,由重庆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6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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