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兴某养殖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某养殖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某政府

委托代理人:朱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土地行政裁决

审理程序:二审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4日,经重庆市政府渝府地[2011]1286号《关于渝北区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同意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以下简称渝北区政府)征收龙兴镇石船镇等2个镇5个村12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68.4517公顷。2011年11月15日,渝北区政府依法发布了渝北府征公[2011]91号《关于征收龙兴镇石船镇等2个镇5个村12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公告》。同日,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渝北区国土分局)发布了渝北国土征补公[2011]469号《关于征收龙兴镇河堰村第9村民小组全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11年11月30日,渝北区政府作出渝北府地[2011]435号《关于同意征收龙兴镇石船镇等2个镇5个村12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了渝北区国土分局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该补偿安置方案明确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某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北府发[2008]46号《调整政策意见》的文件规定,确定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

某公司属具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无合法房地产权证的企业,其为兴建奶牛小区项目租用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河堰村第九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该土地在本次征地范围内。(1)2012年7月14日,经渝北区征地办现场核实丈量并经某公司签字确认,对其建筑物结构和面积、经产奶牛、后备奶牛予以确认。2012年7月15日,经渝北区征地办现场清理并经某公司签字确认,对其租地范围内的堡坎、粪池贮水池、水渠、路、地坝、、地坝电线、灶、水缸、地下钢、地下钢硂水管等构附着物予以确认2年8月6日,经渝北区征地办现场核实丈量并经某公司签字确认,对其种植的零星花木数量和直径予以确认。2012年8月17日,渝北区征地办按照渝北府发[2008]46号《调整政策意见》、《拆迁处理方案》相关附表确定的标准,计算出某公司应得的上述各项补偿金额为1585557.63元。(2)2013年6月29日,某公司反映建构筑物清理存在遗漏。渝北区征地办于2013年7月再次对其构附着物进行了现场核实,补测碎石道路875平方米、室外照明线2000米、条石排污检查井44.928平方米、地下硂、地下硂管493米5年12月25日,渝北区征地办按照渝北府发[2008]46号《调整政策意见》附表3、《拆迁处理方案》第三条第(二)款确定的标准,计算出某公司应得搬迁补助费82805.40元、搬迁奖励费33122.16元,共计115927.56元。(3)2013年7月11日,龙兴工业园征地遗留问题处置认定小组对某公司提出的采石场损失补偿、自来水安装费、动力电补偿费、闭路电视补偿费、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进行了审批,提出参照渝北府发[2008]46号《调整政策意见》附表三的标准,根据水厂、电管站、文化服务中心提供的相关依据、租地协议金额、承租未到期年限对上述补偿项目予以个案处置,补偿金额共计589990.93元。2013年11月12日,龙兴工业园管委会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决定通过了上述个案处理意见。

2016年4月6日,渝北区征地办和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某政府(以下简称龙兴镇政府)向某公司发出《关于及时提供公司账户相关信息的通知》,通知其于2016年4月8日前提供账户信息。2016年8月18日、2016年8月19日,渝北区征地办及龙兴镇政府分别将1701485.19元、589990.93元补偿款存入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渝北支行实名账户上。2016年8月25日,渝北区征地办向某公司发出《通知书》,告知将相关拆迁补偿1701485.19元划至其账户。2016年8月26日,龙兴镇政府向某公司发出《通知书》,告知将相关拆迁补偿589990.93元划至其账户。

某公司认为渝北区国土分局未按照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13]58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渝府发[2013]58号文)、渝北区政府渝北府发[2013]6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渝北府发[2013]60号文)确定的补偿标准对其被拆迁房屋及构筑物予以足额补偿,同时认为青苗费补偿标准太低,对企业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未予补偿,向渝北区政府申请行政协调。因未能就申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渝北区政府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协调意见书》。某公司遂于2016年11月4日向重庆市政府申请行政裁决,请求事项为:1、按照渝府发[2013]58号文、渝北府发[2013]60号文确定的补偿标准对其被拆迁房屋予以足额补偿;2、对渝北区国土分局拖延补偿安置给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2016年12月26日,重庆市政府作出本案被诉渝府地裁[2016]131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主要内容:1、第三人渝北区国土分局制定的《关于征收龙兴镇河堰村第9村民小组全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符合重庆的相关征地补偿政策。渝北区政府于2011年发布征地公告并组织实施。由于某公司无合法房地产权证,渝北区征地办按照渝北府发[2008]46号、2013年11月12日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龙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的《龙兴工业园农业产业化企业拆迁处理方案》(以下简称《拆迁处理方案》)以及该次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采用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并无不妥,对某公司提出要求按照渝府发[2013]58号文、渝北府发[2013]60号文的相关标准补偿无事实支撑和法律依据。对某公司提出的因拖延安置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的裁决请求,按照渝府办法[2016]98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行政裁决范畴。故根据《中华某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六、七、九、二十四、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对某公司提出的第一项裁决申请,即按照渝府发[2013]58号文、渝北府发[2013]60号文确定的补偿标准对其被拆迁房屋给予足额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对第二项裁决申请,即对因第三人拖延安置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的请求,予以驳回。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对于是否应当按照渝府发[2013]58号文、渝北府发[2013]60号文确定的补偿标准对某公司的房屋予以补偿的问题。根据《中华某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报经区县(自治县、市)某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某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批准征用土地的某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征地拆迁方案的规定及时拆迁,并按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补偿安置费用。”本案中,因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实施之日为2011年11月30日,当时据以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的有效法律、政策依据为《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某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北府发[2008]46号《调整政策意见》,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13]58号文、渝北府发[2013]60号文并未实施,故渝府发[2013]58号文、渝北府发[2013]60号文确定的补偿标准并不能适用本案。至于某公司与征地实施部门一直未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导致征地时应当适用的补偿安置标准发生改变。实施部门按照渝北府发[2008]46号《调整政策意见》、《会议纪要》、《拆迁处理方案》等政策文件,对某公司的各项征地补偿事项予以补偿,并无不当。重庆市政府对某公司提出的该项裁决申请不予支持符合相关征地法律、政策的规定。对于某公司提出请求附带审查《拆迁处理方案》的问题,《中华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某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因该《拆迁处理方案》系征地实施部门针对龙兴工业园特定区域作出的,仅一次性适用于对征地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企业采用什么标准及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形,并非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可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故某公司提出请求对其予以附带审查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支持。综上,重庆市政府作出的渝府地裁[2016]131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地图盒子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电话:1350031566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C) 2017 -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allright reserved   渝ICP备18009527号-1   渝ICP备18009527号-2做网站网站开发

尊敬的客户:×

您好!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因我所规模扩大及业务发展需求,自2023年3月18日起,律所将搬迁至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联系方式不变,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