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某与陈某离婚后房屋产权纠纷

蔚某与陈某离婚后房屋产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蔚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陈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未到庭)

蔚某与陈某于2010年7月7日办理离婚,按照离婚协议书上财产分配中约定,将渝中区大坪正街xxx产权归女方蔚某所有。上述房屋因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人为陈某。离婚后,该房每月贷款由蔚某还款,且现已由蔚某还清,银行抵押已解除。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无其他抵押和司法查封。蔚某诉讼请求:1、确认渝中区大坪正街xxxxx房屋(产权证号101房地证2006字第13264号)归原告蔚某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xxxx房屋(建筑面积77.16平方米)归原告蔚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小结: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蔚某与陈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渝中区大坪正街xxxx房屋虽于2006年起登记于蔚某与陈某二人名下,但因二人在离婚时已就该房屋归蔚某所有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现该房屋在房屋按揭贷款结清后并无阻碍房屋所有权归蔚某所有的情形存在,故法院确认该房屋归蔚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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