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外务工,夫妻感情不合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长期在外务工,近几年回家探亲过程中发现被告性格孤僻,常有辱骂父母、子女的现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女陈某乙、陈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每人2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渝北区XX镇XX路X号1幢2-1房屋,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即诉争房屋由被告分得三分之二;夫妻共同债务6000元由原、被告分别承担;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陈某丙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陈某甲抚养。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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