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甲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二审

一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赵某(原告)与喻某甲(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喻某乙由赵某抚养,喻某甲从2015年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喻某乙生活费600元,喻某乙教育费和医疗费由赵某与喻某甲凭票据各自承担一半;三、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喻某甲30000元。

上诉人诉称

喻某甲(原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婚生子喻某乙由喻某甲抚养,赵某(原审原告)归还120000元用于归还债务,并平均分摊30000元的债务,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某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喻某乙身体健康特殊,赵某不顾喻某乙的健康和生命风险,带走共同借款中的12万元。上诉人前往湖南湘潭看望婚生子,赵某无端拒绝。婚生子喻某乙患有疾病,被上诉人收入微薄,无房产等固定资产,其住所地不具备医保条件和医疗条件;被上诉人抚养喻某乙严重不符合喻某乙的利益。二、赵某在喻某甲重病住院期间将婚内借款现金约120000元带走,该款属于双方共同债务150000元的一部分,非双方共同财产,应偿还共同债务。剩余共同债务30000元应由双方平均分担。

被上诉人辩称

赵某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婚生子喻某乙由谁直接抚养问题。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应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目前,喻某甲无固定工作,收入亦不稳定;赵某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且喻某乙目前尚年幼,其自身疾病尚处于观察期,亦无法肯定喻某乙由喻某甲在重庆抚养对其疾病及治疗更为有利。综合喻某乙的年龄和目前的生活状态,一审法院判决喻某乙由赵某直接抚养并无不当。关于双方的债务问题,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否认的,应由债权债务人另案解决。故对上诉人喻某甲要求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喻某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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