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2010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未尽到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对原告及其父母缺乏关心,对原告的儿子亦未尽到一个继母应尽的职责,且经常性不回家,甚至在外开房,与其他男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毫无家庭观念。夫妻发生争吵时甚至动手打人。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

准予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共计76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10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66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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