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基本信息 

原  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席某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理程序:一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8日1时许,被告人席某与因工作矛盾与被害人林某发生纠纷的吴某(另案处理)一起来到林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区X-X-X的住处。吴某与林某发生口角,席某脚踢林某胸部,致林某的头部撞击墙面,造成急性特重型颅脑外伤。经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席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均以席某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前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人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就席培萍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席培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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