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国家征地补偿款的目的,吴某某、任某某进行贪污

基本信息

原告: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吴某某、任某某

案由:贪污罪

审理程序:二审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任某某挂靠南充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南充市看守所场平工程。同年5月1日,吴某某、任某某二人为了处理看守所场平工程中产生的弃土,与滑滩河村4组村民代表段某等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从2003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以500元/亩/年的租金租用滑滩河村4组耕地6.5亩,用于倾倒南充市看守所土石方工程产生的弃土。2008年4月27日,顺庆区政府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统征滑滩河村社区4、5组土地,按照合同约定吴某某、任某某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吴某某、任某某二人为达到获得国家征地补偿款的目的,利用吴某某、任某某分别担任滑滩河社区书记和主任的职务之便,共同商量以采取伪造虚假合同和相关收据的方式,采用偷盖公章、骗取村社干部签名、欺瞒拆迁工作人员、编造事实申请赔偿等手段,骗取统征补偿款共计561965.7元,2010年7月6日,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潆华公司)将拆迁补偿款561965.7元拨付至吴某某个人账户。吴某某将27.1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任某某,自己留用29万余元,二人分得补偿款都各自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和生意开支。案发后,吴某某、任某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判决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任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8)川1302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人任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三、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退赃)。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任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刑初41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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