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游某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准许原告重庆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重庆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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