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某等与重庆华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亿x小贷成立于2013年10月8日,股东共11人,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凯x建筑、环宇地产、郭、赵均系亿x小贷的股东,分别持有公司10%、10%、2%、1%股权,华x控股也是该公司的股东,持有27%股权。

2014年12月20日,华x控股作出《关于以内部员工名义在小贷公司借款的相关规定》,即:员工名义在小贷公司借款全额转入公司指定账户,借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由公司归还、缴纳,因此所发生的法律纠纷由公司承担等。郑x全系华x控股的员工。2015年8月24日,华x控股因经营周转需要,以彭x(乙方)的名义与亿x小贷(甲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60万元,期限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执行月利率1.5%,贷款划入乙方的账户,每月在贷款发放日对应日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逾期还款加收50%的利息,因实现债权解决争议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同日,博x环保(甲方)与亿x小贷(乙方)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彭x与亿x小贷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彭x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36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谢x、伍x、华x生态及华x控股共同作为甲方与亿x小贷(乙方)签订了《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与前述《保证合同》一致。同年8月27日,亿x小贷即依合同将360万元贷款,划入了彭x的银行账户内。其后,该款作为华x控股生产经营并偿还了在亿x小贷的其他贷款部分本息。

另查明,第三人亿x小贷因行业风险和经营效益下降,以及部分股东贷款超持股比例等原因,召开了股东大会,四原告均参会,该会形成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4058万元、保留注册资本7942万元,全体股东均按63.9%的比例减资、保留原入股金额的36.1%的股本金,股东贷款超过63.9%的超额贷款、按该比例减少贷款本金数额、股东贷款不足所持股63.9%的股东、则按比例退还股本金等,但通过核减股权冲抵债务的工作尚在公告之中,并未实际完成,第三人还未与华强控股签订减持股份冲抵债务的协议。2016年12月21日,因通报第三人内部审计情况报告,又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原告环x地产和郭x参会,该会形成决议:成立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原告环x地产的法定代表人为小组成员)和不良贷款清收顾问小组,要求股东对其贷款超股本金63.9%的部分,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贷款股东所欠贷款做挂账处理。2017年2月10日,该公司作出了《关于员工顶名借款由受益股东承接债务的方案》,明确载明,为规避监管政策,做到贷款合规,股东以其员工名义顶名借款,同时由其他员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借款用于股东或股东实际控制企业,受益人实际为股东或股东企业。鉴于股东贷款全部逾期,为保证债权安全作出了债务承接方案,即由原借款合同的实际保证人,即借款实际使用人的第三人的股东或股东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该笔贷款的债务承接人,第三人同意在实际借款人承接原借款人的债务后,不再向原借款人及与现借款人没有关联关系的前保证人追索债务。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在该方案上签字确认。此方案执行中,因华强x股进入破产重整司法程序,无法签订债务承接协议,故对华强控股实际用款的贷款,未能按此方案执行。

裁判结果

一、第三人

重庆市綦江区亿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华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36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以本金36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1月27日止,从2016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6月19日止)的债权;

二、被告谢x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对重庆华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重庆市綦江区亿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伍x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对重庆华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重庆市綦江区亿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重庆华x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对重庆华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重庆市綦江区亿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凯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环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x、赵x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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