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科技公司与耿某专利权转让纠纷,海力代理被告


 

原告诉称

原告耿某、CGG(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GG公司)共同诉称,2006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PCT国际专利在泰国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拥有的型材螺旋缠绕管专利在泰国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以150万美元的转让费转让给耿建民和CGG公司。专利转让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1.5万美元,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第一笔转让费后的7日内向受让方交付包括向国际局(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PCT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印件、国际局(中国专利局)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指定局(泰国国家专利局)的授权文件在内的相关资料等条款。同年5月16日双方对原合同条款作出了修订和补充,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书。原告为了实现该合同目的和受让专利价值,在协议签订同时及之后,在泰国设立了CGG公司,并于2006年1月25日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专利转让费1.2万美元。但合同签订至今,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未交付原告任何相关资料。原告经查实,型材螺旋缠绕管专利的专利权人系陈某而非被告,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系无权处分行为,合同应当归于无效。并且,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被告从未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应当归于无效。被告应当对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CGG公司创办至今所产生的营运费用承担全部责任。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签订的《PCT国际专利在泰国转让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专利转让费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96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94120泰铢,折合人民币976471元,两项合计1076071元人民币;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合同系其与CGG公司签订。耿某是作为CGG公司的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非合同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原告。2、合同所涉专利原申请人系被告公司的股东陈某,但陈某同意将其专利转给被告公司,合同应属有效。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在于泰国非PCT成员国,但我方已配合CGG公司在泰国直接申请专利,CGG公司亦已在泰国实施该专利技术获利。3、合同约定专利转让费首期应当支付1.5万美元,但原告仅支付了1.2万美元,应属违约行为。4、原告CGG公司的营运费用与合同无关,更与我司无关,不应当由我司承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PCT国际专利在泰国转让合同》(包括双方协议变更后的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CGG(泰国)有限公司1.2万美元(按照原告向被告交付该款项当日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折算人民币予以返还)。

三、驳回原告耿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CGG(泰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84.20元,由被告重庆某科技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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