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餐饮公司与重庆某餐饮公司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某餐饮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02年11月19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创立“醉美”品牌饭店。2003年6月正式开业,并于2003年3月28日申请、2005年3月7日核准注册“醉美”商标。原告除注重了商标标识设计外,还在企业形象、店堂装饰装潢以及网站上突出宣传自己的品牌,因此在上海的餐饮业中享有一定的声誉。被告重庆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邀请为原告装饰设计并施工的公司为其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8号北城天街名店坊4楼4B03的饭店设计并装修店堂。2005年2月,被告的酒楼开始营业。2005年4月初,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服务场所、招牌、餐具、定餐卡等上使用与“醉美”商标相近似的‘美醉美’标识,并突出使用“醉美”文字。此外,被告还在广告牌、菜单中抄袭原告的广告用语;在餐厅的装饰、餐桌、椅子、桌布的色调、风格上对原告有明显的模仿,因此属于擅自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包装、装潢。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告消除影响,并销毁标有“美醉美”文字的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和所有近似的装潢、标识;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重庆某餐饮公司辩称,1、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本案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被告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使用“美醉美”是合理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3、被告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原告应在公告期内向商标局申请异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某餐饮公司立即停止在店堂招牌、服务场所、服务工具及包装、菜单、宣传单上使用“美醉美”文字的行为;

二、被告重庆某餐饮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某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某餐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其他诉讼费预收1653元,实收1653元,共计7163元,由被告重庆某餐饮公司负担。

 


地图盒子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电话:1350031566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C) 2017 -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allright reserved   渝ICP备18009527号-1   渝ICP备18009527号-2做网站网站开发

尊敬的客户:×

您好!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因我所规模扩大及业务发展需求,自2023年3月18日起,律所将搬迁至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联系方式不变,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