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餐饮公司与重庆某餐饮公司商标权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厦门某餐饮公司诉称:原告于2011年3月4日登记注册成立,经营餐饮,原告在厦门市、福州市、上海市等地均有经营“宴遇”餐厅,原告拥有注册号第5750565号“”、第14837786号“”两个注册商标。原告经营的宴遇餐厅规模较大,是当地餐饮同业中的纳税大户,原告还通过互联网进行经营和宣传“宴遇”品牌,经原告的经营和广告宣传,“宴遇”品牌在全国已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多次被中央电视台、新浪网站、搜狐网站等评为“中国好味道”、海西微博口碑榜“最佳口碑餐厅”、搜狐吃货自媒体联盟“中国100家最好吃的餐厅”。原告发现被告在百度外卖网站销售其经营的“宴遇”餐厅外卖,经原告调查被告经营的餐厅不仅使用与原告名称相同的“宴遇”餐厅名称,还将原告的“宴遇”商标作为餐厅招牌,并在菜单(宣传单)、名片使用“宴遇”,并在大众点评、美团等网站上使用“宴遇”进行经营销售,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号第5750565号“”、第14837786号“”两个注册商标,即被告立即停止将“宴遇”用于其餐厅的招牌、名片、点菜单,以及在互联网团购(美团网)网站上使用“宴遇”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宴遇”作为其企业名称;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害商标权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制止其侵权所支付的费用人民币1.5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重庆某餐饮公司辩称:1、被告的名称为“宴遇时光”,与原告的商标“宴遇”文字及含义不同;2、原、被告的经营菜品、档次不同,原告是小资情调,中高端中餐,被告是以汤锅为主,且被告的装修风格比较市井、大众化;3、原告的经营地在厦门,其“宴遇”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不具有知名度,被告的企业名称是“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故被告合法使用“宴遇时光”,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4、原告诉请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某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第14837786号、第57505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餐厅招牌、名片、点菜单以及美团网上使用“宴遇”文字;

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宴遇”文字的企业名称;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万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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