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商贸公司与郑某特许经营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郑某、冯某诉称:2009年10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xx品牌经营权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为重庆xx品牌特许经销商,并对特许经营费、销售品牌、店面装修、员工培训、发货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一系列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被告指导下在重庆租赁房屋、装修门面、开设专卖店。由于被告一直无法正常供货,原告多次到北京向被告催货,才发现被告根本没有供货能力。另根据协议第14条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合法销售约定品牌商品的相关文件,但被告亦无法提供,原告这才知道被告是冒用世界知名品牌代理商的名义骗取原告的预付款。由于被告的欺诈行为,致使原告的专卖店无法继续经营,于2010年4月30日停止经营。截止2010年4月,原告共支付了店面租赁费、装修费、员工培训费、员工工资等约180万元,店内剩余货物价值419858元,被告尚欠原告预付货款727080元未予退还。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xx品牌经营权协议书》;2、被告退还原告预付货款727080元,并从2009年10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给付日止;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万元;4、被告立即办理退余货手续,并退还原告货款419858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辩称:1、撤销权行使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双方合同签订至今已超过一年,故原告起诉时其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已过,依法应驳回其起诉;2、合同约定之特许经营费30万元并未实际收取,合同实质上并非特许经营合同,而是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3、被告供货能力充足,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并无欺诈行为,即使未按约提供合法销售约定品牌商品的相关文件,也只是一般违约行为,不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某、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375.5元,财产保全费1万元,鉴定费3万元,合计70375.5元,由原告郑某、冯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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