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指定我所为重庆文化影视艺术中心破产清算案管理人

企业概况

重庆影视中心成立于1997年9月29日,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是重庆市文化局的全资子公司,属国有企业注册号:500103100017445,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根发,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影视节目策划,制作,发行『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影视中心自2015年起无对外经营活动;公司以前的办公场所系租赁,已退租。因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以(2018)渝05破申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影视中心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本案由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渝0103破5号《决定书》,并指定我所担任债务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财产及债权债务概况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渝证会所审字【2019】第229号《资产负债清查情况审计报告》载明,影视中心对外应收账款32539.45元,应收账款账龄10年以上,且无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信息及相关凭证,仅有影视中心的记账凭证显示账面有应收账款。管理人了解情况后,立即与影视中心全体债权人沟通,鉴于前述情况,建议放弃追收。全体债权人回复意见,均已同意管理人放弃对应收账款的追收。

 在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前,管理人初步了解到:影视中心有诉讼案件2件(已审结),主要是民间借贷纠纷;有执行案件2件,管理人已向受理执行案件法院执行局发中止执行程序告知函。在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后,截2018年12月11日,管理人已接受申报的债权共计2笔,总金额9626600.7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确认的债权2笔,确认债权总额7292633.94元,均系普通债权。管理人经过调查核实,债务人无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无需要安置的职工,不涉及支付工资和补偿金,因而不涉及职工债务


清算概况

影视中心所有的“设备器材、各类摄像带及光碟、电视剧《三峡纤夫》(已更名为纤夫)的版权、发行权及母带”等全部财产,经报请渝中区人民法院同意后,在渝中区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公开拍卖并竞拍成交,成交价格共计人民币516000元(大写:伍拾壹万陆仟元整),拍卖所得全部款项均由管理人账户统一管理。2019年5月28日,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全票通过了《重庆文化影视艺术中心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会后,管理人已依法提请法院裁定。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8)渝0103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重庆文化影视艺术中心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请裁定终结该案破产程序。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8)渝0103破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重庆文化影视艺术中心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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