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指定我所为重庆船舶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案件概况

重庆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贸易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8月20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渝0105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船舶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渝0105民破4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所担任管理人。    

本案的债权申报期限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确定,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截至2019年7月25日,共13户债权人申报13笔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460087383.48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1户(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646619.08元;税款债权共2户(包括社保费用),总额为人民币441913995.88元;普通债权共10户,总额为人民币6526768.52元。


可分配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货币资金:其中包括现金人民币612元,银行存款1252.61元,合计1864.58元。

(二)债务人社保账户养老保险本金余额3368.12元,利息余额78.2元,合计3346.32元。

(三)对外债权回款:截至2019年7月25日,管理人累计追收回的对外债权为人民币141984元。

(四)实物资产变价:变价资产为坐落于江北县龙溪镇金龙路乙型二单元8-1、建筑面积82平方米的房产一套,具体金额以变价后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

(五)执行案款:船舶贸易公司对重庆东鑫实业有限公司、杨半农的强制执行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半农房产一套,网络询价均价为939045元,该案具体执行案款以实际到位为准。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船舶贸易公司破产财产在扣除资产变价交易税、费,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债权;

(三)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自法院裁定船舶贸易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追回或发现有可以追回的财产及船舶贸易公司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的,按照上述分配方案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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