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维修高压室因工受伤,获赔184782元生活护理费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刘某系被告长征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1978年3月4日学工期间,原告刘某在一次维修高压室的工作中,因工受伤,被3万5千伏高压电击伤,导致右臂从肩关节处截肢,左手腕被高压电击穿,五指伸曲肌腱缺损,指感觉神经烧坏,左手部分功能丧失。现原告即将退休,原告刘某多次就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移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事宜与被告长征公司协商,但均未果。2015年10月12日,原告刘某向重庆市大渡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刘某护理费341136元,辅助器具费250000元。2015年12月22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渡区劳人仲不字(2015)第617号”超期未结案件证明书,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341136元(从2015年11月起计算20年:4738*12个月*30%*20年)、辅助器具费用168000元(从2015年11月起计算20年,每6年更换一次共4次,每次4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长征公司辩称,原告刘某工伤已做出妥善安排,不属于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原告刘某于1979年3月因工伤致残,其受伤后,我公司前身国营重庆重型铸锻厂两次安排其到上海进行治疗并承担了相关费用,在治疗期间也安排了相应的护理人员对其生活进行照料,原告刘某伤愈后,因其失去右臂,公司在当时的区政府及公司工会参与的情况下,与原告刘某达成了以下解决方案:1、按原告刘某本人意愿,由公司出面为其解决婚姻问题,并将其在农村的爱人余某特招进公司;2、考虑原告刘某的实际情况,将其工作岗位调至工会图书管理员,工作时间较为自由,工作较为轻松;3、自其妻余某进厂后,余某未向公司提供实际劳动,而是在家专职照顾原告刘某日常起居及生活护理,但公司仍然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并按月发放工资;4、原告刘某因工伤导致手臂伤残所需的假肢更换费用均由公司统一支付,因工伤所需的日常用药及就医的指定医院为重庆市长征医院,且相应的医药费由公司统一报销。上述方案自双方认可后,双方一直按此执行至今,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内,原告刘某并未对上述方案提出异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刘某已经按照当时的政策做了妥善处理,不属于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如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重新处理,有违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且根据劳动部相关规定,原告刘某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重庆长征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刘某生活护理费184782元;

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重庆长征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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