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安装空调高空坠落,认定工伤八级伤残,获赔133406.57元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诉称:2014年8月,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空调安装工作,2014年9月9日13时40分左右,原告在江津工作时,不慎从2米高空坠落,致使头颈部、腰椎多处受伤,随即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2015年8月28日,原告伤情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204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80元、护理费4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04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91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0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08.80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74735.9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创举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承担的是用工主体责任,原告起诉的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裁判结果

一、重庆市创举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周某医疗费3483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4元、护理费304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700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7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044元、鉴定费400元,合计133406.57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法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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