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结果
被告左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2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7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13070元,由被告左某某负担。
基本案情
左某某向张某某提出借款,2018年9月15日,张某某通过其中国光大银行账户转账950000元至左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并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转款300000元至左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同日,左某某向张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某某现金壹佰贰拾伍万元整(125万),期限一个月(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0月15日止),借款按年15%利率计息。”因左某某到期一直未偿还张某某借款及利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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