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债权关乎企业职工的生存权益,更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将以破产管理人的视角从职工债权的概念、范围、职工债权的调查主体等来试着分析职工债权的内涵,然后再谈谈职工债权的具体审查与确认。

(一)职工债权的概念和范围
职工债权,又称为劳动债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职工债权的范围为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除《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属于职工债权外,其他诸如劳动者主张加倍支付的赔偿金、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都不属于职工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只能由劳动者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
除此之外,债务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按清偿的优先顺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优先于税收债权,为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另外一类与税收债权并优先于普通债权,为破产人欠缴的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二)劳动者如何主张职工债权
对于职工债权,是否应当由职工自己向管理人申报?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职工不必申报职工债权,而是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因此,管理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社会保障部门、债权人以及职工等主体调查核实,经调查清楚后列出职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对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管理人不应当要求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而应当由管理人调查核实。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保险统筹保险制度,保险费统一由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工单位及其职工征收、征缴和管理。对债务人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公示,除此之外债务人欠缴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由有关债权主体进行申报。在实务中,存在地方税务部门会代社会保障部门收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地方税务部门可能会将欠缴税款以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一并申报,至于地方税务部门有无申报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主体资格,尚值得商榷。

(三)职工债权的审查与确认
职工债权审查的意义在于,横向审查职工债权,明确职工债权的具体范围和清偿顺序,纵向审查职工债权计算的截止日期,明确职工债权的具体数额。
管理人审查与确认职工债权,应当全面审查确认证据材料。如债务人财务账册、审计报告、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考勤记录、人事档案等。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对职工工资的审查,应当结合劳动合同、人事档案、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仲裁文书、裁判文书以及对债务人有关人员的调查来确认。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则需要根据病历、工伤认定书、裁判文书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是否应当计入职工债权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区别看待。
A.按照破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计入职工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B.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出破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那部分工资、绩效奖金以及其他非正常收入不计入职工债权,而应当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在审核债权时应将其确认为普通债权。
C.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的追回及追回后的处理。
在债权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下,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其他非正常收入以及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职责予以依法追回。追回后,管理人应当将按照破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确认为职工债权,而超出破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那部分工资、绩效奖金以及其他非正常收入则作为普通债权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行向管理人进行申报。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一般来讲,用人单位(破产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职工发生工伤时,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有关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管理人在审核时,如果存在职工工伤的情形,则应当明确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中的哪些是由债务人支付,哪些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则不属于职工债权的范畴。
2、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作为管理人需要明确,不是所有社会保险费用都可以列为职工债权,但应如何界定哪些才是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呢?下面笔者将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一阐述。
(1)社保保险账户的构成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因此又称“五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部分体现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至于个人账户,则由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演变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惟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

1995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通知》明确: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作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这标志着我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对个人账户中个人和企业缴费的比例做了明确规定,该《决定》 第四条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该《通知》所附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对个人账户中缴费主体做了重大调整:“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地区,可暂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从此,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决定》进一步明确:“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而2 0 0 6年8月2 7日通过、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显然未能与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同步,基于上述规定,目前已经不存在债权人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这样的情形。
由此可知,2006年1月1日以前,单位缴费部分还有3%划入个人账户,但在2006年1月1日之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而是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因此,关于债务人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应当由有关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清偿顺序上,管理人应当将其与税收债权并列,优先于普通债权劣后于职工债权受偿。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缴费情况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每个地方略有不同,例如:
2016年,北京市海淀区的情况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即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A.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
B.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
C.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
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划入97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划入107元。(注:从生日次月开始调整)
2017年,重庆市的情况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本人个人账户(即社保卡上);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A.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
B.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
C.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
D.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只有退休人员,没有在职职工的,其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60%的4%划入。
E.一次性趸缴余命医疗费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其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60%的4%划入。
根据社保查询网查询的信息得知,2018年的情况是:医疗保险费率:8%,单位负责6%,个人负责缴2%,其中,单位缴的4%(或5%)为统筹基金、1%或2%加个人缴的2%划入个人帐户。(参保人35岁以下的,从单位缴的划1%到个人帐户,35岁以上的,从单位缴的划2%到个人帐户)。
综上所述,不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有何差异,但都说明了一点,即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有一部分是需要划入个人账户的,这一点与基本养老保险是有区别的。因此,管理人在审核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应当根据债务人所在地区社会保障部门的具体规定,将债务人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区分为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计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部分。其中,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列入职工债权优先受偿,且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而债务人所欠的应当计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则作为社会保险费用债权(便于论述,笔者暂以此称谓之)与税收债权并列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劣后于职工债权受偿,且社会保险费用债权应当由有关部门向管理人申报。
(4)关于债务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审查与确认的截止日期问题
在债权审核中,有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债务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应该计算至何时(笔者称之为纵向审查)?是法院裁定破产案件受理之日止还是破产宣告时止?这个问题关系到欠缴社保费用的多少。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 )》中明确答复“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债权清理和追缴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86号)也明确,在收到辖区参保企业破产的通知后,要对该企业自参加养老保险以来至法院宣告破产之月止,养老保险费征收、养老金拨付以及核借生活费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及时向受理法院提出债权申报。但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止较为合理,主要理由是如果将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那么将极大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对享有社会保险的债权人之外的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主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管理人在审查时应当根据裁判文书等证据予以全面审查。
参考资料:


1.《工伤保险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徐俊福主编:《中国破产管理人实务》,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一版;
6.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7.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
8.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9.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 );
1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债权清理和追缴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86号)。
1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与个人缴费分别按什么比例划入?”,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lsb.bjhd.gov.cn/wshd/wtjd/201612/t20161230_1331261.html,访问时间:2018年月8月7日。
13.“单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划入多少钱?”,2017年4月24日,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cqhrss.gov.cn/c/2017-04-24/504449.shtml,访问时间:2018年月8月7日。
14.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缴费标准多少?”,2018年4月26日,社保查询网,http://www.chashebao.com/yiliaobaoxian/18366.html,访问时间:2018年月8月7日。
15.“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缴费标准多少?”,2018年4月26日,社保查询网,http://www.chashebao.com/yiliaobaoxian/18366.html,访问时间:2018年月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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