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中作者拟通过自己办理的一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为例,从劳动者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为保护双方当事人隐私,本文以“劳动者”和“A公司”作为代称。
案情简介
10位劳动者在A公司(机械公司)工作年限较久,多数在10年以上,工龄最少的一位也在3年以上;工种有电工、锻造工、厨工等。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重庆市范围内,此间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在重庆市沙坪区西永镇。2018年底,因当地政府的拆迁政策,A公司于2018年12月9日,在厂房门上张贴《公告》一份,说明拆迁办要求A公司在2018年12月15日前拆除厂房,并搬迁完毕,12月16日停止老厂的一切生产活动。据此,公司决定将厂房搬迁至重庆市江津区某工业园区,对愿意前往新厂工作的员工和不愿前去的员工均作了安排,其中对不愿前去的员工的安排是“2018年12月10日至13日到二楼办公室办理离厂手续”,并未言及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公告》最后一条系针对前去江津新厂工作员工需乘坐班车的发车时间(早7:20、晚5点)。此外,该《公告》也未公示对去新厂继续工作的员工的补贴等问题。
接受委托及当事人的请求
有10位劳动者不愿去江津上班,原因是离家太远,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劳动者与A公司沟通过,并非一定不能前去工作,只要A公司愿意每月给予他们一定的摩托车的油气补贴,并且不减少他们以往的工作待遇,这10位劳动者都愿意去工作。但A公司认为,公司已经为劳动者提供了免费班车,对需在江津区住宿的员工,有员工宿舍,对需要住单身宿舍的员工,A公司以每人每月75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员工需支付50元/月;对于水电费,A公司每月补贴每个房间50元,超出部分由员工自行负担;对于食补,早、晚餐由员工自负,午餐A公司补贴5元。

这10位劳动者综合以上条件,认为厂房搬迁后,其各方面的待遇均降低了,且与A公司多次沟通未果,且单位一直在恶意拖延,甚至扬言以员工未去新厂上班欲以员工旷工在先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鉴于此,劳动者委托我们为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2018年12月的工资、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之后,整理案件材料,并搜索司法判例以确定如何着手办案。本打算直接以A公司搬迁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便径自搬迁,进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由申请仲裁,但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对企业搬迁是否违法的认定,并无统一的裁判标准。且本案中,A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的约定是“重庆市范围内”,并未明确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且江津区与沙坪坝区的距离不是很远,且A公司也对去江津工作的员工做了一定的安排。此外,A公司的管理制度规范,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行为,而企业搬迁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该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重庆市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二)》第3条,对认定工作地点的调整问题,也采取综合认定的原则,要从多方面、多角度考察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基于上述考虑,作者认为,仅以企业搬迁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不太大。

经过与律所同事的多次讨论,因一位同事提到“未休年休假”问题,一语中的,确定了办案思路。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定期休假的一种,相应地未休年休假应享受的待遇也应属于工资报酬的范围。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其举证责任也分配到用人单位这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劳动者据此请求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已经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同时,也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也将未休年休假作为维权的武器。
之后,我便以A公司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也未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待遇,再以A公司搬迁厂房未与劳动者协商,且其给出的补贴等条件,并不能与劳动者在老厂的工资待遇相当等为由,为10位劳动者申请了劳动仲裁。期间,A公司向劳动者发放立 2018年12月份的工资,对该项仲裁请求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当庭放弃。后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其中5位劳动者选择调解,很快拿到了经济补偿,另5位劳动者因工龄久、经济补偿金额高,不同意A公司的调解方案,仲裁委最终以A公司未向劳动者支付年休假工资,裁决支持了劳动者向A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该案办理的结果,达到了委托人的目的。
办案心得
因该案系作者办理的第一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0位劳动者因其文化水平有限导致与其沟通存在一定困难,劳动者听闻一点风吹草动,都喊作者去老厂现场,这样跑过去两次,结果都是在做无用功,可以说办案过程不可谓顺利。但这个过程走下来,自己学到很多东西。
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尤其是劳动法领域,需要学习和了解的法律法规等很多,本案的管辖刚好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作者检索到2014年7月11日重庆市高院民一庭就在九龙坡区法院举办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专题研讨会议,该会议第七条,就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市高院给出了明确的肯定回答。在2017年8月14日重庆市六部门在市高院举办的第二次劳动争议联席会议,形成了《重庆市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二)》,其第三条便研讨了“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调整问题”,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而引发纠纷的,应当从是否确为生产经营之必需、是否显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条件、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是否对劳动者具有侮辱性、歧视性等方面,综合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

在积累办案经验方面,作者是一名年轻律师,从接手此案到案件结束,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整理10位劳动者的案件材料、跟同事讨论、检索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与劳动者们、仲裁员的沟通、两次庭审、参与调解等,这个案件让我有机会锻炼多方面的能力,这是案子带给我的十分宝贵的附加值,尤其是当案件取得不错的结果时,让我这个青年律师感受到律师职业带来的那种满足的成就感,同时坚定了我继续行走律师职业这条道路的信心。
关于企业搬迁涉及的法律问题,远不止本文探讨的这一点,以后有机会,再次与大家探讨。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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