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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动态 | 覃旭律师、赵国律师做客重庆电台《身边说法》节目

栏目:海力动态|更新:2021-10-29|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31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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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我所覃旭律师、赵国律师受邀参加重庆电台《身边说法》节目录制,与主持人安琪一同就“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用人单位以各种方式逼迫女职工自动离职,作为劳动者我们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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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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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谭从2011年8月开始在某卫生院门诊上班,从事护士工作。小谭所在单位向其配发了工作证和工作服。

2017年,小谭因怀孕,在分娩前数日向单位请假,并递交书面请假条,但未得到准许,2017年6月9日,小谭住院生育孩子。

小谭在产假结束后到单位上班,但单位对小谭不理不睬,既不安排小谭工作,亦不开除小谭。经查,单位自2013年5月至2019年1月只为她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

小谭认为单位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在2020年8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被驳回后,小谭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12余万元。


1.在女员工怀孕期间和休完产假之后,卫生院以不安排工作和不发放工资的形式致使女员工提出解除合同,而且还没有为女员工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是否侵犯了女员工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

由于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于是许多用人单位就以不安排工作、调岗、降薪等方式迫使女职工自动离职,殊不知这样做同样是违法的,本案中,卫生院同样违法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女员工的合法权益。


2.卫生院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解析:

在本案例中,卫生院的行为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卫生院违法了法律规定,小谭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呢?

律师解析:

第一,小谭可以以卫生院“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与卫生院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小谭可以依据《劳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卫生院支付赔偿金。

具体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而经济赔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例如:上班1年1个月,那么经济补偿金应当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赔偿金就是1.5个月×本人工资×2倍。

第三,小谭还可以以卫生院未参加生育保险为由,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卫生院赔偿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包含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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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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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2015年11日入职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岗位为一般性技术岗位。张某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张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壹年,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起算,在竞业限制期内,张某不得在与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任何单位任职。

2018年3月10日,张某离职后尚未满一年又到与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大部分重合的新用人单位上班。

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现后立即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18万元的违约责任。


1.什么是竞业限制?

律师解析:

是竞争的竞,业是行业的业。

我们这里所说的竞业限制,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其他与之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实质是对劳动者自主择业一定程度的合理限制。


2.受到竞业限制的人员有哪些呢?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限制是否有期限限制?

律师解析:

有期限限制,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如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律师解析:

如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话,会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需要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怎样约定的。一般来讲,会结合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约定违约金,比如说以劳动者年薪的三倍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5.对于像张某这种情况,作为劳动者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析:

首先,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中是否有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如果有,则应当特别慎重,在充分理解条款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字。

其次,一般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会约定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应当考虑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用人单位是否对支付经济补偿金设置了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难以领取补偿金的附加条件。

最后,既然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就请遵守约定,以免承担违约金,同时请按时申领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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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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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与李四系同事关系。李四因急需资金,于2021年元旦向张三借款十万元。张三用其信用卡套现10万元借给了李四。李四向张三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约定利息为每月五分。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四仅向张三偿还了15000元后便失联了。张三经多方打探仍无法联系上李四,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并按照约定的月息5分的标准支付利息。


1.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解析:

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的行为。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信用卡套现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对以此为资金来源产生的借款合同效力,应当予以否定评价。


2.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李四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虽然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根据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于返还。此外,张三确实出借了资金,且李四长期占有资金不还,确实会给张三造成资金损失,因此,李四应当向张三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3.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按照约定的月息5分的标准支付利息?

律师解析:

不能。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12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因此,案涉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为15.4%,即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15.4%的部分,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其次,案涉借贷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的规定也当然无效,因此,张三要求李四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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