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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教您制订重整计划草案(整理、汇总)

栏目:海力说法|更新:2018-03-22|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2719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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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重整程序主要围绕重整计划的制订、通过、批准展开。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是重整程序的核心环节之一,也是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依据和规则。所谓重整计划草案是指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订的,以清理债务、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复兴债务人为目的,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批准的多方协议。包括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主体、期限、内容等多方面内容。可以说,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是否合理、能否执行对于整个重整程序的成功至关重要。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主体

《企业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据此可知,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主体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一)债务人

 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则由债务人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二)管理人

在重整期间,一般情况下由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重整计划草案则由管理人负责制作。

无论重整计划草案是由债务人还是管理人负责制作,管理人应当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表决通过后,重整计划草案应该提交给人民法院批准。

(三)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制订主体的思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国法律将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权赋予了债务人或管理人,而债权人、出资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利,且其在重整计划草案制订的过程中亦无任何参与的机会。笔者和专门从事破产管理人的前辈和同行经讨论后均认为:此种法律制度的缺失可能会使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从公平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使重整计划草案更具有可执行性的角度出发,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做法,允许债权人、股东、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认为该重整计划草案具有可行性的,可以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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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整计划草案制订的期限


《企业破产法》第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中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据此,重整计划草案提出的期限一般是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如有正当理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许可再延长3个月,即最长期限是9个月。如果经过最长9个月的期限,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依然不能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此,债务人将由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

重整计划草案制订的主要内容

《企业破产法》第81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实践中,我们在制作债务人重整计划草案时,分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前言(或编制说明)和正文两部分。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是为挽救债务人,改变债务人亏损状态,恢复其营业能力而对债务人采取的营业调整措施,具体包括经营管理方案、融资方案、资产与业务重组方案等。重整计划的经营方案实际上是对债务人重整的具体措施,它直接关系到债务人重整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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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分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要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不同性质的债权其调整方案、受偿方安不同。实务之中,重整计划草案将债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 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所欠税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4、普通债权。除了以上1-3类债权之外的债权,即除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之外的债权。

5、待定债权。破产程序中,有些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债权,在制订重整计划草案时,该诉讼或仲裁可能尚未作出最后的裁决,对该部分债权是否需要清偿暂时还不能确定。

6、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42条规定,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由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而在此单独列出。


(三)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调整是指在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清偿率的基础上减免债权,债权调整方案应制订每类债权的具体调整计划,常用的调整方式包括延期偿付、减免本金清偿额、减免利息、债权转股权等。


(四)债权清偿方案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未作具体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人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与各利益相关方协商后确定。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

法律未对监督的方式、手段、期限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管理人或重整计划的制订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应当与执行期限一致。


(七)有利于企业重整的其他条件


 笔者认为,有利于企业重整的其他条件包括:债权人的支持和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与协调、管理人的监督与协调、重整计划执行人认真执行计划的态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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