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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教您解读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栏目:海力说法|更新:2019-03-18|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2534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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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及其意义,很多人并不清楚。现通过一个实例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简单解读,以便大家更好的理解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实质内容。

一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了如下内容:

     权利要求1:“一种智能人工模拟天穹,其特征在于:它由多边形单元结构组合桁架球体(1)、可调亮度LED扩散光源单元(2)、自动定位可控制太阳模拟灯结构(3)、360°旋转可锁紧操作平台(4)四部分组成,全部为模块化设计,现场组装,以上各部分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其中:可调亮度LED扩散光源单元安装在组合桁架球体结构的不规则四边形空间内;组合桁架球体结构坐落在自动定位可控制太阳模拟灯结构的方位角导轨4.4的基座上。”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人工模拟天穹,其特征在于:多边形单元结构组合桁架球体(1),它由六边形单元结构(1.1)、五边形单元结构(1.2)、半六边形单元结构(1.3)三部分组成。”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人工模拟天穹,其特征在于:自动定位可控制太阳模拟灯结构(3),它采用敞开式气体放电光源加大直径凹面镜反射,形成太阳模拟光源,同时该光源附在一个有控制电机的传动箱上,利用固定链条传动,实现三维空间位移角度的运动和定位。”

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人工模拟天穹,其特征在于:360°旋转可锁紧操作平台(4),它利用圆周多点托轮,实现无障碍全角度任意转动,利用反丝杠结构进行手动锁紧,面板有角度刻度,可准确定位。”

可能很多人看到上面的文字就放弃阅读这篇文章了,因为实在看不懂说了些什么。如果你有一项发明创造想申请专利,可不了解专利的权利要求书,那很可能要吃亏的。就算拿到了专利证书,也未必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了解一下专利权利要求书,对更好的保护你的发明创造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解释权利要求的首要资料是权利要求书本身,权利要求书对于确定其中术语的含义提供实质性指导。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但无论是复杂的还是简单的技术方案,现实中几乎没有人仅仅是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就能够确定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准确含义。所以除了权利要求书本身以外,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还需要借助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这样才能准确的界定权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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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实例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其特征在于”几个字,可不要小看这几个字的作用,它把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内容分割成两个部分,文字前面叫“前序部分”,文字后面叫“特征部分”,这是独立权利要求比较常见的表达方式。“前序部分”主要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什么是主题名称?权利要求1中“一种智能人工模拟天穹”就是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名称,我就不作专业的名词解释了。本权利要求并没有记载“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存在上述特征。“特征部分”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1中“其特征在于”后面所叙述的内容就是本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部分内容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决定性作用,因此要想有效的保护一项发明创造,这部分内容如何正确表达很关键。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其技术特征的描述可以分为形状特征、构造特征和结合特征。本实例中“它由多边形单元结构组合桁架球体(1)、可调亮度LED扩散光源单元(2)、自动定位可控制太阳模拟灯结构(3)、360°旋转可锁紧操作平台(4)四部分组成”可以简单理解为对形状构造特征的描述,“可调亮度LED扩散光源单元安装在组合桁架球体结构的不规则四边形空间内;组合桁架球体结构坐落在自动定位可控制太阳模拟灯结构的方位角导轨4.4的基座上”可以简单理解为对结合特征的描述。需要说明的是,本实例对构造特征的描述没有准确表达此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大大缩小了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因此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部分的描述对发明创造是否能起到有效的保护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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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2-4均为从属权利要求,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附加技术特征,它是对权利要求1这一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那怎么区分一个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人工模拟天穹”,其作用是引用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主题名称,且“其特征在于”部分所描述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此类权利要求就属于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其保护范围是最大的,而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缩小了专利的保护范围。那么问题来了,既然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最大,我们为什么还要记载从属权利要求缩小保护范围呢?因为在专利申请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可能会因为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大而导致此权利要求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或者该项权利要求无效,这样我们就必须要修改权利要求书进一步缩小保护范围,以确保该专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修改的依据就是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从逻辑上讲,专利一旦被授权,我们只需要研究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可以判断一个产品是否落入了其保护范围。而一旦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宣告程序宣告无效,我们才有必要进一步判断一个产品是否落入了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另外,解释权利要求书,还需要配合说明书、附图、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权利要求书是对技术特征的高度概括,一般来说没有相关文件,很难理解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因此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对相关专业领域的认知程度往往决定一个案件的走向,不要说是律师,有时候甚至是法官,都可能很难把握专业的技术问题。因此如何去理解这些专业的问题,以作出正确的判断,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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