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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说法 | 浅议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程序的新证据

栏目:海力说法|更新:2021-08-30|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2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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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事人申请

民事再审程序的新证据 



民事再审审查过程中对新证据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一直是难点问题,再审新证据对举证时限的限制,对证据失权制度、已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程序及时终结性等各方面均有一定的影响。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审查是考验如何在实现实体正义及程序正义、兼顾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中寻求价值平衡的立足点。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有多种方式,本文是对当事人以新证据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所作的一些思考与分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以新证据启动民事再审的过程中,宜按下列方式逐步审查新证据的性质:


第一证据应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377条规定与原审案件事实存在实质关联,并具有很强证明力。按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第二逾期提供新证据应具有正当理由,《民诉解释》378条将逾期提供再审新证据合理理由限定为四种:(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4)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第三若逾期提交的新证据不存在前述四种逾期提交的合理理由,则应考虑再审申请人逾期提交新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是否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由此产生证据失权的后果应由逾期提交人承担,或虽采纳该新证据但对逾期提交新证据的申请人应可以考虑适用诉费制裁或侵权损害赔偿条款。再审新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是在实质公平正义、司法既判力、两审终审基本诉讼制度等方面寻求平衡制约点,是相当复杂的课题,以上只是笔者近期代理某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对新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进行的简单梳理与理解,最后再通过两个案例对再审新证据作进一步理解。再审新证据应满足与原审事实存在实质关联,并具有很强证明力。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案例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申4981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浙江通夷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浙江沁钰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等证据材料,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不属于民事再审新证据,依法不予采信,并驳回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再审新证据虽有更严格的认定标准,但仍应满足一般证据构成要件。案例2: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4)杭富民申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对裁判要旨:申请人提出的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事由是否成立问题?审查再审新证据是否成立,首先须审查该证据是否符合一般证据构成要件,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只有在此基础上,审查该证据是否符合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有实际意义。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再审时只提供手机录音,但不能提供证据来源,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提供,未完成举证全过程。因此,其提出的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事由不成立。


参考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七条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百八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被申请人等当事人请求补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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